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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曝光疫情期间,请别添乱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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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疫情形势严峻复杂

大家都在争分夺秒

与病毒赛跑

然而连日来

仍有少数人违反疫情防控措施

出现了种种“任性”行为

瞒报行程

使用伪造核酸检测报告

发布虚假疫情信息

……

今天

泰州警方发布了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故意隐瞒行程等

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

为全力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防范输入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以下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

一、市外来(返)泰州人员未按照泰州市疫情防控通告要求,向目的地单位、社区(村)或酒店报备,未落实核酸检测、居家医学观察、跟踪健康监测等健康管理措施的;

二、违反疫情防控措施,“7+7”或“3+11”健康管理期间违规外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各类公共场所、参加各类聚集性活动的;

三、采用多部手机交替开关机、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密切接触史等相关信息的;

四、借用、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健康码、行程码、核酸检测报告等证明,不如实提供相关信息,逃避防疫查验的;

五、市外来(返)泰州人员故意绕开交通场站、卡口,或组织、运送市外来(返)泰人员故意绕开交通场站、卡口的;

六、以冲卡或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或拒不配合疫情流行病学调查的。

对具有以上情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可以拨打报警电话进行举报。

特此通告。

泰州市公安局

年3月29日

为帮助大家进一步了解

疫情防控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

以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发布君整理了

近期各地警方公布的部分涉疫典型案例

一起来看吧

↓↓↓

未按防疫措施要求报备

日前,西安市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姚某某被立案侦查。经查,姚某某曾与确诊病例同处西安市未央区开元路福建海鲜楼,在西安市防疫指挥部相关轨迹公布后,其明知自己和确诊病例有轨迹交集,却未按照防疫措施要求主动向社区、单位报备,且在自身已出现明显不适症状后仍未报告疾控部门,自行服药并多次出入公共场所,致使十余人感染新冠肺炎。姚某某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其立案侦查。

刻意隐瞒行程

案例一:3月28日2时许,兴化市公安局安丰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张某故意隐瞒了其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行程。经查,张某系该镇丁某父子所雇佣的驾驶员,丁某父子为让张某从外地运送水草至本地贩卖,故意让张某隐瞒其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行程。目前,丁某父子及张某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并已严格落实相关健康管理措施。目前,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对丁某父子及张某分别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3月24日,靖江市在重点人群“应检尽检”的核酸检测中,发现代某武、代某(两人系父子,租住靖江市马桥镇,从事蔬菜经营,目前已在定点医疗机构隔离)2例阳性。经调查,代某武、代某近日多次驾车从靖江往返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利用多部手机分区域使用,刻意隐瞒行程,且未按照靖江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通告要求,主动向所在社区报备,也未落实健康管理措施,引发新冠肺炎疫情传播风险。代某武、代某2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3月25日,宜兴市在核酸筛查中发现董某某(男,29岁,现在居住在宜兴市徐舍镇,目前在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检测结果呈阳性。经调查,近日董某某多次驾车往返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但其刻意隐瞒行程,未按照无锡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发布的第78号通告要求,主动向所在社区报备,也未有落实居家健康监测,致使新冠肺炎有传播风险。董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宜兴市公安局已对其立案侦查,并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核酸检测报告

案例一:近日,在宿迁市宿豫区化工园区齐鲁路卡口,新沂市某化工商贸有限公司员工曹某某(男),在明知其提供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报告单照片是伪造、变造的情况下,仍然出示给工作人员检查,企图蒙混过关,被工作人员当场发现。经询问,曹某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对曹某某行政拘留五日。

案例二:3月24日,上海警方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抓获一名变造核酸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人刘某(男,33岁)。经查,刘某为通行方便,使用手机软件修改了自己核酸检测报告的日期,并于3月23日、24日分别为其他两人修改了核酸检测报告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中规定,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现刘某因变造证明文件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网上发表传播虚假信息

案例一:近日,灌南警方在网上巡查执法时发现,一名叫“华哥”的网民在明知灌南官方没有发布有疫情的情况下,在自己的抖音账号发布了一段未经核实的虚假疫情短视频,引起网友的围观、恐慌。当地警方迅速展开调查取证。经查,“华哥”真实身份系堆沟港镇男子付某。警方迅速将其抓获归案,付某如实陈述了自己发布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警方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决定。

案例二:3月27日晚,靖江市公安局民警网上巡查发现,靖江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于3月27日凌晨发布的第10号通告被恶意篡改后,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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