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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2/17 21:05:00
                            

-新沂市人民法院-

贯彻市中院

保全指引典型案例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徐州中院发布《涉企财产保全操作规范指引》以来,新沂法院迅速组织学习、统一思想,认真贯彻市中院提出的“财产保全要压实审查责任、细化审查要素、优化保全措施、健全快审机制、强化释明引导”工作要求,坚持全面审查、遵循比例、差异化担保、立审执协作四大原则,妥善办理案件与保障企业生产经营并重,为新沂企业健康发展和营商环境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

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制度,为引导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正确认识、理性对待,特梳理发布保全典型案例如下:

一、强化必要性审查,申请人经释明后撤回保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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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某与上海某劳务公司、上海某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张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两公司银行账户。新沂法院经审查,认为该两公司运转良好,不存在情况紧急等需要保全的必要性,故向张某释明,后张某撤回了该保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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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财产保全是司法权对被申请人民事权利的限制,应对保全申请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审查,避免滥用保全权利情况的出现。该案中,两公司不存在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的风险及生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紧急情形,且冻结公司银行账户会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运转,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故新沂法院及时向申请人释明该情况,申请人撤回了保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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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故并非当事人一旦申请保全,法院即无条件同意。企业申请财产保全,应符合法定条件,满足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不得滥用保全权利,否则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二、对专用账户审慎审查,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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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某与江苏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王某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新沂法院依法冻结了该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万元。采取保全措施后,后公司提出异议,主张该被冻结账户属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申请解除冻结,并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佐证。新沂法院及时审核,在确认该账户确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后,及时联系王某,向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并立即解除冻结,保障了农民工工资正常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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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农民工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正常发放是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重要的环节。该案中,因被冻结账户在最高院查控系统中未标明为农民工工资专户,新沂法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在被告公司提出异议后,新沂法院秉持司法为民理念,迅速启动涉企纠纷绿色通道和快捷处理机制,核实确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后,及时解除冻结,保障了农民工工资的正常发放,既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薪护航,也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经营运转,为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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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故保全申请人,应避免申请查封对方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而当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被查封后,企业亦可及时持相关证据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解除查封。

三、坚持比例原则,精准冻结提存有力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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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某与江苏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李某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新沂法院依法冻结了该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万元。后公司主张李某在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的冻结,同时申请提存已冻结款项,解除对基本账户的冻结。新沂法院经审查后,根据李某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应保全数额,及时作出裁定,将保全标的额由万元变更为万元,并将被冻结账户中的万元提存至法院案款专户,解除该公司基本账户的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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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现金流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尤其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新沂法院在该案保全过程中,善意、慎重适用保全措施,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严格规范公正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利益,坚持比例原则,找准利益平衡点,在原告降低诉讼标的额后,及时调整冻结金额,避免超标的额保全,将资金提存至案款专用账户,解除对基本账户查封,既保护申请人权益,又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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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工作指引的通知》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民事诉讼保全或者执行案件时,应当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或者执行依据确定的金额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申请或者依职权,依法及时解除明显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变更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第27条规定“被保全人或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主张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征求申请保全人或申请执行人意见”,第28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属于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合理选择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并裁定解除超标的额部分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申请人应合理申请财产保全,不得超标的额申请保全,被保全企业如发现被超标的额保全,可以及时提出异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变扣押为查封,“活封”车辆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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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某与许某、新沂某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前,王某申请扣押许某驾驶的新沂某运输公司所有的货车一辆(保全价值15万元)。虽然许某驾驶的货车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额度万元),但考虑到许某全责,且事故造成两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王某昏迷不醒,已产生大额医疗费用,故法院受理了王某申请,裁定扣押了该货车。后新沂某运输公司提出申请,因货车系营运车辆,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但一时无法提供等额财产担保。为此,新沂法院及时联系申请人,进一步了解案情,核实其病情、医疗花费等情况,后组织双方沟通,在确保申请人后续能得到赔付后,裁定变扣押为查封,保障了企业车辆正常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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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财产保全需统筹兼顾各方当事人利益诉求,该起案件处理,新沂法院综合分析申请人伤情、车辆投保等情况后,认为车辆的价值明显高于保全标的额,允许车辆继续使用不影响变现,在平衡双方利益的基础上,灵活采取保全措施,将扣押措施变更为查封车辆证照,变“死封”为“活封”,既保障了申请人一方的权益,也保障被查封车辆能够正常运营,为企业留“活路”、保“后路”,帮助企业纾困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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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2号)第4条规定“加强产权平等保护。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充分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进一步规范涉产权强制措施,严禁超标的、违法查封财产,灵活采取查封、变价措施,有效释放被查封财产使用价值和融资功能”。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在保障自身权利实现的同时,应秉持诚信友善,尽量选择对对方生产生活影响较小的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企业如认为保全措施不当,亦可提出异议,申请变更保全方式。

原标题:《新沂法院发布贯彻市中院保全指引典型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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