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无酒不成席”,
在平日工作生活中,
大家或多或少也都参加过公司组织的聚餐
总少不了喝酒!
而就因为公司聚餐喝酒发生的悲剧也时有发生
下面就是在徐州新沂发生的一起事件!
(图文无关)
参加聚餐后身亡,家属告上法庭
李元生前在新沂某门业公司从事卷帘门安装工作。年12月21日下午,公司总经理赵东在工作群中发出信息,全体职工于当日下午5点到某酒楼聚餐。
这是李元在公司工作数月以来的第二次聚餐。因第一次聚餐时李元饮酒过多,李元的妻子程玲在他出门前特意嘱咐他,不要再喝多了。李元应了一声后,赶去酒店。虽然没人劝酒,但当晚李元还是喝多了。
晚上八点左右,聚餐结束,程玲来到酒店,将丈夫接回家。总经理赵东看到李元喝多了,派了公司员工护送。中途,程玲觉得自己可以骑车将李元带回家,就没有再让公司的员工继续护送。
12月22日凌晨3点多,程玲发现丈夫没了呼吸,惊吓之余,程玲拨打了报警电话。
鉴定结果显示:严重醉酒
经新沂市公安局委托徐州医学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检验结果为:两肺主支气管血凝块形成,肺出血,肺淤血,肺水肿,肺气肿;多脏器淤血、自溶。
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作出鉴定意见为:从所送检材中均未检出毒鼠强、甲胺磷、对硫磷、敌敌畏、氧乐果、呋喃丹、安定、氯氮平;检材中检出乙醇,含量为.4mg/ml血。
程玲认为,李元是醉酒身亡,组织聚餐的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赵东,应对李元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亲属索赔77万元
得知李元意外身亡后,赵东代表公司来到李元家,交给李元父亲元抚慰金。
90后妻子程玲说,李元上有两个老父母要抚养,两个老人不仅年迈而且残疾,都没有劳动能力。而她和李元的一双儿女,均是不满10岁的幼童。“我老公走了,家庭重担全部落在我身上,我以后可怎么办。”程玲悲痛欲绝。
年4月,程玲、两个儿女以及李元父母作为原告,将新沂某门业公司以及公司负责人赵东告上法庭。程玲表示,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元体内乙醇含量高达.4mg/ml血。
她认为,李元醉酒身亡,被告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赵东组织聚餐,应对李元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各项损失合计元。(其中,死亡赔偿金元、丧葬费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抚养费元、办理丧葬事宜支出元)。
(图文无关)
年7月,新沂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被告某门业公司及负责人赵东辩称:
被告在此次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在聚餐开始前,我就强调了不允许喝多酒等一系列注意事项。”
赵东说,在聚餐中,公司也充分尽到了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而且李元是在没有任何人劝酒的情况下自行喝多。
李元被家人接回家的时间是晚上八点之前,而出事时间是在半夜凌晨三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李元的死亡与饮酒有因果关系。
李元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酒量大小有完全的意识,应清楚饮酒过量对身体造成的影响而其自身缺乏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全部责任。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公司承担20%的责任,约13万
新沂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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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告某门业公司组织员工聚餐,并提供酒水,单位应尽到组织者的责任和义务,确保聚餐人员的人身安全。李元作为被告某公司的职工,在聚餐结束后死亡,经鉴定体内乙醇含量高达.4mg/ml血,故李元的死亡与其饮酒过量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某公司作为聚餐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对李元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李元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被告某公司上班期间已经饮酒喝醉过一次,此次聚餐系李元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的第二次聚餐喝酒,其应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把握饮酒量,而不是无节制的饮酒,故其自身对自己的伤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新沂市某派出所对参与聚餐人员所做的谈话笔录,在聚餐期间并无人劝酒及强制饮酒。
法院还查明,原告亲属李元继承人为程玲、李某红(李元之女)、李某蓝(李元之子)、李某刚(李元之父)、刘某(李元之母)。被告某公司已经预先支付元给原告李某刚。而且被告某公司垫付的鉴定费元,被告某公司表示不再要求法院予以处理。
根据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事发时的行为、过错,造成事故的原因等因素,法院酌定被告某公司承担20%的责任,李元自行承担80%的责任。
依据庭审查明事实、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原告在该次事故中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元、丧葬费元,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某公司按照20%承担.4元。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根据李元与被告某公司、赵东的过错程度,该院予以支持00元,被告某公司按照20%承担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原告李某刚、刘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该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李某红、李某蓝生活费,法院予以支持元,被告某公司按照20%承担.4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法院酌定支持元,被告某公司按照20%承担元。
“
综上,
原告因其家属李元死亡
产生的损失共计元,
故被告某公司应按照20%
承担.8元,
因被告某公司已经预先支付
元给原告李某刚,
故被告某某公司应再支付:
.8元。
一起喝酒如何避免担责?
那么,发生哪些情况,一起喝酒的人是存在过错,或者说要承担责任?
律师说,
根据近年来一些法院的判例,
如果发生以下几种情况,
共同饮酒人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1、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醉酒的人一再强调自己不会喝,如果还让他喝酒,造成醉酒人出事了,劝酒的人就要承担责任;2、强迫性劝酒。比如张三对李四说,这些酒你不喝完今天就别想走、这轮酒不干掉红包就不能拿、这杯酒不喝就是不给领导面子……
3、酒后驾车、游泳、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这类情况,酒驾未劝阻惹麻烦的比较多。去年浙江就有个例子,一男子参加一场婚宴,酒后开车肇事死亡,家属把一起喝酒和婚宴的组织者告上法庭;4、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此前也有一个案例,一个人喝醉了,朋友把他放在车里,忘了。第二天这个人因为醉酒呕吐导致窒息死亡,一起喝酒的朋友都被判承担责任。
律师说,具体的责任大小,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划分。
酒桌有风险,真的需谨慎。
小酌怡情,感情深不深,
不在于一口闷!
切记,喝酒一定要量力而行!
更不要肆意劝酒!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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